侯桂荣与陈秀荣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5:19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068号
原告侯桂荣,女,1961年出生。
被告陈秀荣,女,195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力,男,系被告陈秀荣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桂荣诉被告陈秀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桂荣负担。
审判长  胡长聚
审判员  梁培勤
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慧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