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丹丹与张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4:58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黎丹丹,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超,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丹丹与被告张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丹丹负担。

审判员  杨前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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