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69号
原告梁孝东,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万顺新,男,汉族,成年,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明梁孝东诉万顺新欠款纠纷一案中,梁孝东于2015年1月16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孝东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孝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梁孝东承担。
审 判 员 刘玉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