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吴磊,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李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高一峰,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喔茗茶有机茶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高一峰,理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与被告李峰、高一峰、信阳市浉河区喔茗茶有机茶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14元,由原告吴磊承担。
审 判 长 汪明安
审 判 员 顾 威
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