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梅思勇,男,1969年8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家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敏,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群,公司法制办主任。
上诉人梅思勇与被上诉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7日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思勇,被上诉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敏、王建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5821元,退还上诉人梅思勇。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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