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侠与张全成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8 10:12:36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南民三终字第22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武侠。 委托代理人:田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成。 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武侠与被上诉人张全成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张全成于2012年9月3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武侠返还张全成转交的地皮款3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王武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武侠的委托代理人田淀,张全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芬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武侠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9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牛 晓 春 审 判 员 孙 建 章 审 判 员 褚 松 龄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