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春因与饶龙琴、饶西全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4:4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龙琴,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饶西全,饶龙琴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静春,男,1978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饶西全,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张静春因与饶龙琴、饶西全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饶龙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饶龙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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