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远因与闫华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4:4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监字第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家远,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从事建筑业,住新县城关。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闫化田,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新县。
王家远因与闫华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家远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家远申诉称:(一)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王家远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