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856号
原告冀天星,男,1943年3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小委,男,1977年7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天星与被告冀小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天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天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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