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304号
原告:张静静,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赵澎涛,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六,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静与被告赵澎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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