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修与周卫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4:36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970号
原告周建修,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周卫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修与被告周卫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修于2015年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建修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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