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607号
原告李秋丽,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刘高举,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丽与被告刘高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訾红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快利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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