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中华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平舆县驻新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闻玉荣,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东皇大道东段。
代表人刘德红,该居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汉族。
上诉人平舆县中华机械制造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舆县中华机械制造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富华,被上诉人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第五居民组的代表人刘德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国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与中华机械制造厂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土地是何性质,以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刘居委会第五居民组起诉时,土地是何性质,对上述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光明
审 判 员 孙 强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