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4:18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59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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