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96号
原告朱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史秋芬,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芳诉被告史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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