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上诉人王小双、赵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4:1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代表人马骙,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双
委托代理人陈景林,系王小双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红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上诉人王小双、赵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1年5月18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小双归还借款本金69697.84元及逾期利息和罚息,并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赵东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被上诉人王小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东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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