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3:51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嵩,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预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诚,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雯,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红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进宏,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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