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和庆,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宏庆,男。
再审申请人高和庆因与被申请人李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和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没有办过建行的信用卡,2013年11月23日本人没有在鹤壁,原审证人证词是伪证,申请人没有借过被申请人的钱,请求再审,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和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和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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