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铭扬要求宣告赵云玲失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8 10:03:41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书 |
(2013)遂民特字第4号 |
申请人李铭扬,曾用名李壮 法定代理人李根,男 申请人李铭扬要求宣告赵云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铭扬诉称,被申请人赵云玲是我的母亲,我父亲李富春于2006年10月份因病去世。2008年春天,被申请人将其户口迁回娘家遂平县嵖岈山镇常韩村童庄组,把我留在周楼爷爷家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赵云玲失踪。 经查,赵云玲。与申请人李铭扬系母子关系。2007年12月5日申请人李铭扬的父亲李富春因病去世,赵云玲将申请人留给其爷爷、奶奶照顾,其于2009年3月外出,至今没有音信,经申请人李铭扬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4月2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赵云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云玲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云玲离家出走后,经申请人李铭扬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本院发出寻找赵云玲的公告期间届满后,赵云玲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李铭扬要求宣告赵云玲失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云玲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根为失踪人赵云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韩 凌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