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4号
原告汤虎,男,1982年2月21日生。
被告李红亮,男,1970年8月8日生。
原告汤虎诉被告李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汤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回原告汤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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