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赵庆,男,1986年4月1日生。
被告陈晓芳,女,1985年5月7日生。
原告赵庆诉被告陈晓芳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庆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陈晓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赵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
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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