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书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连静,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书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连静的银行存款1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新伟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书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连静,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书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连静的银行存款1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