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花与张书峰、王连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2016-07-20 03:39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张书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连静,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书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连静的银行存款1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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