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庆与李广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03:36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528号
原告张怀庆,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广庆,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庆与被告李广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怀庆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庆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怀庆撤回对被告李广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广庆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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