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太平申请执行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3:25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64号

申请执行人姚太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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