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贺娟与被告赵涛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8 09:19:59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书 |
(2013)遂民初字第106号 |
原告魏贺娟,女。 委托代理人朱爱叶,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涛,男。 原告魏贺娟与被告赵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贺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叶,被告赵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贺娟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于201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所以婚后双方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7月30日在遂平县仁安医院剖腹产一对龙凤胎,在住院期间被告不但不照顾我,还不断给我气受,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便离开了医院。2012年上半年我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并且还索要其它钱财,我选择了撤诉。时止今日双方的关系仍未改善,被告也未主动要求消除之间的矛盾,并且还时常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的人身安全,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希望。请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各自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赵涛辩称,原被告在一起打工时相识、相爱走到一起,婚后生育一对龙凤胎,二人感情非常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原告魏贺娟与被告赵涛在一起打工时相识。2010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7月30日生育一对龙凤胎,男孩取名赵家立;女孩取名赵家萱。2012年4月份,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原告魏贺娟撤诉。2013年1月4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被告提供的居委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魏贺娟与被告赵涛在一起打工期间相识,且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说明双方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以此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互谅互让,相互沟通交流,增加信任和理解,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虽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贺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贺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耀坤 审 判 员 崔海明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二 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