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层。
负责人高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丽,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领,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卫丽、李青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69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河南省滑县辖区,滑县人民法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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