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中庆与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03:14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20号
原告石中庆,男,69岁。
被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莉萍,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石中庆与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中庆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石中庆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石中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中庆负担。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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