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19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强,男,1971年3月12日生。
被告黄亚伟,男,1981年11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英强、黄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英强、黄亚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60元,共计43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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