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卢某某,女,1978年10月3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4月17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卢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卢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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