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培琴与王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3:12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虎培琴,女。
被告王天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培琴与被告王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虎培琴以王天才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虎培琴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虎培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虎培琴负担。
审判员  李杰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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