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心利、马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3:12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220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心利,男,40岁。
被告马国强,男,57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心利、马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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