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10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炯哲,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国,男1969年8月21日生。
被告李向阳,男,1990年5月18日生。
被告王秀叶,女,1957年7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建国、李向阳、王秀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