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4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1月15日生。
原告宋某某,男,1986年8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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