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3:1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46号

原告李某甲,男。

被告李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系李某乙之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元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朱彦军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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