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张妹彩,女,46岁。
被告朱党辉,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妹彩与被告朱党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3月9日9时00分开庭,张妹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妹彩负担。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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