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全收、王桂枝与霍新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03:1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霍全收,男,1951年6月2日生。
原告王桂枝,女,1958年6月1日生。
被告霍新强,男,1984年10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全收、王桂枝与被告霍新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全收、王桂枝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霍全收、王桂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全收、王桂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霍全收、王桂枝负担。
审判员  王先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永存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