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民四初字第156号
原告董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华,平顶山市新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于2015年2月16日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因突发急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晓旭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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