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七保字第3号
原告:夏少忠,男,58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李东森,男,36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李成文,男,64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郭汉杰,男,58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森诉被告郭汉杰民间借贷纠纷系列三起案件中,原告夏少忠、李东森、李成文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汉杰在金融机构账户保全冻结1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郭汉杰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应予以保全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郭汉杰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青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建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