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宗荣丽、沈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8 09:26:24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南民商终字第197-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天下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卓,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荣丽。 委托代理人:陈曼。 委托代理人:宗荣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祥发。 委托代理人:张云。 上诉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宗荣丽、沈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宗荣丽于2010年12月2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沈祥发和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5%自2010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宛龙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南民商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以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南民商再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南民商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书,恢复二审审理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溢,被上诉人宗荣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曼、宗荣平,被上诉人沈祥发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民商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牛晓春 审 判 员 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