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芝浩犯诈骗罪 |
提交日期:2013-08-08 09:24:01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刑事裁判书 |
(2013)遂少刑初字第7号 |
被告人魏芝浩,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芝浩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魏芝浩及辩护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魏芝浩以帮助魏国锋办理建房审批手续,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魏国锋现金共计73000元。指控认为,魏芝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魏芝浩系累犯,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魏芝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魏芝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魏芝浩从轻处罚。均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魏芝浩得知魏国锋欲扩建自家楼房,便谎称其能帮助魏国锋办理扩建四层楼房的审批手续。此后,魏芝浩便以办理审批手续需要交纳城市配套费、墙体改造基金、房屋改造基金并需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魏国锋现金共计73000元。2012年11月6日,魏芝浩以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大队长郑华伟、支部书记陈海舟的名义伪造一份准予建房施工证明,交给魏国锋,同年11月23日,魏国锋组织人员施工建房时,被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制止,方知被骗。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本案的发案、立案、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魏芝浩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害人魏国锋于2012年9月25日交给魏芝浩现金30000元、2012年10月12日交给魏芝浩现金25000元。 (3)、被告人魏芝浩书写的证明,证实魏芝浩曾于2012年11月6日以“郑华伟”的名义,书写一份准许魏国锋建筑工地施工,并以“陈海洲”的名义签署同意意见的证明。 (4)、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及遂平县看守所的释放证明,证实魏芝浩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海舟的证言,证实其是遂平县住建局监察大队的支部书记,2012年11月23日下午,遂平县住建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现遂平县城前进路北段魏国锋家正在组织工人施工,准备在原有两层房子的基础上往上接房子,工作人员让魏国锋出示建房手续时,魏国锋拿出一份内容为“前进路北段路东魏国锋建筑工地,规划证遗失,正在补办,各中队应在11月17日检查结束后准许施工,未完手续补办。”落款为“郑华伟”,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6日,还有以“陈海洲”名义签署的“同意”字样。经其和郑华伟辨认,不是二人所书写,同时让魏国锋停止施工。听魏国锋说此证明条是魏芝浩交给他的,为此魏国锋花了七、八万元钱。 (2)、证人郑华伟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陈海舟的证言一致,同时证实其是遂平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3)、证人魏春光证明,其是遂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工作人员,其不认识魏芝浩,未与魏芝浩有过任何交往、联系。 (4)、证人张晓证明,2012年其在遂平县住建局工作,2012年9月份以后,魏芝浩从来没有和其见过面,也没有与其联系过。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魏国锋陈述,2012年9月份,魏芝浩对其说可以帮其办理四层建房审批手续, 9月25日,魏芝浩说办理建房审批手续需要三万元钱,其便给魏芝浩三万元钱,魏芝浩给其出具一份收条;过了一段时间,魏芝浩说还需要给人家20000元的好处费,2012年10月12日其又交给魏芝浩25000元钱,魏芝浩给其出具一份收条,第二天下午,魏芝浩说请客送礼花了23000元,还剩下2000元钱,退了回来;又过了一段时间,魏芝浩说还需要交18000元的房屋改造基金,之后其分两次交给魏芝浩18000元钱;又过几天,魏芝浩以需要请人家吃饭为由,又向其要走2000元钱。2012年11月6日,魏芝浩给其一张有“郑华伟”、“陈海洲”签名的准予建房施工的证明, 11月23日其组织工人准备建房施工时,被遂平县城建局监察队的工作人员制止,这时候才发现被魏芝浩骗了,魏芝浩前后总共骗其73000元钱。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魏芝浩供述,遂平县前进路北段路东的魏国锋家住两层楼,想扩盖成四层楼。2012年9月,魏国锋让其帮忙找人办理四层楼的建房审批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其对魏国锋说办这个事需要花30000元钱,2012年9月25日魏国锋给其30000元钱,其给魏国锋出具了一份收条;之后其又给魏国锋说钱不够,还得拿20000元钱送礼,2012年10月12日,魏国锋交给其25000元钱,其也给魏国锋出具了一份收条;后其对魏国锋说交城市配套费、墙体改造基金用了20000元,请城建监察大队的郑华伟、陈海舟吃饭花了3000元,剩余的2000元退给了魏国锋;过了几天,其对魏国锋说需要交18000元的房屋基金改造,魏国锋给其15000元钱,然后自己伪造了收据交给魏国锋看看又拿走了,几天后魏国锋就把上次所欠的3000元钱给了他;又过几天,其以需要请规划局的魏春光、城建监察大队的郑华伟吃饭为由,又向魏国锋要走2000元钱。后来为了不让欺骗魏国锋的事情被发现,其伪造一张“陈海洲”、“郑华伟”签字的证明,内容是 “前进路北段路东魏国锋建筑工地规划证遗失,正在补办,各中队应在11月17日检查结束后准许施工,未完手续补办”,落款是“郑华伟”,落款日期是2012年11月6日,并在证明上伪造了“陈海洲”签署的“同意”字样,然后交给了魏国锋。魏国锋拿到证明后开始建房, 2012年11月23日被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制止。其骗取魏国锋的73000元钱,一部分还账了,一部分被自己花了。 6、其他证据材料 遂平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2012年9月份以来其单位未收过魏国锋所交纳的墙改基金。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芝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魏芝浩犯诈骗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魏芝浩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魏芝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理由正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魏芝浩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芝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李新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