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二终字第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1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131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符华锋
审判员 王万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潇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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