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刑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生,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会平,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辉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娟娟,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占伟,男,汉族。
关于刘世生、王会平、刘辉辉、刘娟娟申请执行王占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世生、王会平、刘辉辉、刘娟娟依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我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刑字第00002号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