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宏伟,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马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明欣,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赵宏伟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姚明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被上诉人姚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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