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盈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2:3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盈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少伟,该公司经理。

郑州盈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8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阳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68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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