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利,女,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延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延平,女,汉族。
关于王晓利申请执行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贺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王晓利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1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