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贺伍有,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建伟,男。
被执行人:王剑武,男。
被执行人:付会枝,女。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02号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