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新会、周松英、杨嘉与杜利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02:34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刑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谢新会,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松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利卫,男,汉族。

谢新会、周松英、杨嘉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4)洛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杜利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杜利卫的住所地在伊川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4)洛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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