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瑞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高安市瑞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瑞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46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