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白海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南昌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殷聚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白海涛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56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涧西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56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