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洛硅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帆。
关于陕西盈德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洛硅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气体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43号裁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洛阳市洛硅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陕西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执行标的物均在洛阳市西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郭建平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洋洋
